「全面罷免」與割闌尾行動的意旨相同,也保持合作關係,攜手合作分進合擊。
對於罷免違法的疑慮是來自於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3項「罷免案之進行,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,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。」也就是說,可能違法的責任在於辦理活動的主辦單位,跟參與罷免個人連署是無關的。
選罷法中規定此門檻表面理由是為了避免罷免案之氾濫,但實際上則是立法委員「自肥自利」的規定。憲法133實踐聯盟認為如此繁複且難度高的門檻,嚴重阻礙人民行使憲法第17條所賦予之參政權,並且違背憲法第2條中所提「主權屬於國民全體」之主權在民精神。
第二,根據選罷法第86條針對罷免案之宣傳規定為「罷免案之進行,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,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」。憲法133實踐聯盟認為,選舉得進行必要之宣傳與造勢,何以罷免案不得進行宣傳?罷免權為憲法明文賦予之權,為何會演變成人民必須偷偷摸摸來行使參政權?如果資訊無法透明,無法讓人民知道政客越界違法在何處,又如何訴求這麼高的投票率,達成成功的罷免呢?這擺明是執政者所立下,讓公民權「看的到吃不到」的陰謀。此法無疑否定了人民所擁有的罷免權,並且讓罷免案成為一個「不能說的秘密」。選舉可以宣傳,罷免不能宣傳,不合理到了荒謬的程度。
依據現行法律規定,人民無法直接罷免總統,必須經由「立法委員」在國會提出總統罷免案。